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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8-05-21 10:08:26   字体 评论 浏览:57次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意见

柳政发〔2007 7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柳州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外贸出口对柳州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按照总量做大、结构优化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出口企业及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实现我市外贸出口的跨越式增长。现就鼓励外贸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做大外贸出口总量,促进出口产品结构的优化

(一)“十一五”期外贸出口发展目标

柳州市外贸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初步具备较快发展的条件,到十一五期末外贸出口总量达10.5亿美元,年均增长不低于26.34%,其中:机电产品的出口比重达52.38%,具体如下表:

十一五期外贸出口发展目标

单位:亿美元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外贸出口总值

4.58

5.63

6.93

8.52

10.50

机电产品出口

1.06

1.66

2.47

3.69

5.50

机电产品占出口总值的比重

23.14

31.90

37.60

44.40

52.38

(二)设立外贸扶持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扶持外贸出口的相关政策和WTO的有关精神,对外贸出口企业予以扶持,市财政每年根据全市外贸出口(根据海关的电子数据)增量部分按不低于3‰的比例安排外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外贸出口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出口产品的研发、国外商标注册、外贸人员的培训、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出口发展等项目。由市商务局牵头,发改委、经委、市财政局参加,对企业申报的外贸扶持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机电出口企业申报项目时,在土地、规划、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四)鼓励各商业银行对汽车及零部件进出口所需的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给予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增加对重点汽车产品出口企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信贷承诺、履约和预付金保证。

(五)鼓励外贸企业积极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外贸企业在出口过程中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除国家给予30%的保险费用补贴外,市财政另给予20%的保险费用补贴。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作用,鼓励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以加工贸易形式在境外办厂,对企业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办理融资担保所产生的费用,按规定在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六)鼓励外贸企业积极开展各类出口产品认证。对企业为出口而进行的机电产品质量认证及市场准入标准认证等,在国家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基础上,市财政对每一个认证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

(七)鼓励外贸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反倾销应诉。凡参与国家组织的反倾销应诉的企业,对项目单位实行事后报帐制,在扣除国家及自治区的补助后,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补足,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二、建立和完善奖励政策,保持外贸出口持续增长

(一)奖励条件:遵守国家外贸出口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中无走私、骗汇、逃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设立强优出口企业上台阶奖,对出口上新台阶、年度出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企业,分6个档次进行奖励。

1. 对历史最高年度出口额小于20000万美元、当年年度出口额达20000万美元台阶的企业,奖励30万元。

2. 对历史最高年度出口额小于10000万美元、当年年度出口额达10000万美元台阶的企业,奖励20万元。

3. 对历史最高年度出口额小于5000万美元、当年年度出口额达5000万美元台阶的企业,奖励12万元。

4. 对历史最高年度出口额小于3000万美元、当年年度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台阶的企业,奖励10万元。

5. 对历史最高年度出口额小于1000万美元、当年年度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台阶的企业,奖励5万元。

6. 对历史最高年度出口额小于500万美元、当年年度出口额达500万美元台阶的企业,奖励3万元。

三、完善考核办法,落实资金来源,确保政策落实效果

(一)考核办法:由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参加,对全市外贸执行情况及各企业出口执行情况进行核定与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由市商务局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二)政策兑现时间:在次年531日前完成所有扶持资金和奖励的兑现工作。

(三)扶持资金和奖励资金的来源:县区企业的扶持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县区财政按64分担;柳州高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及所属企业的扶持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园区财政按37分担;其他企业的扶持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中对外贸企业出口实绩的考核以海关统计数为准;对主管部门的考核以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为准。

(二)本意见中所指“机电产品”以《中国进出口业务统一商品目录》所列产品名单为准。

(三)本意见下发后,2002年印发的《柳州市关于鼓励外贸出口创汇奖励办法》(柳政发〔200227号)停止执行。

(四)本意见自2007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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